姚茂志巡视车站候车室。 张磊 摄
一天20000步,巡逻20次,查验进站旅客证件5000余份,查获各类违禁品50余件,接到旅客求助20余次,这是姚茂治一天的工作清单。繁重的工作压力只为守护旅客的平安回家路,这在姚茂治心里,既是职责,也是担当。
守护好旅客的出行平安,需要勤恳的付出,也需要专一的坚守。春运期间,姚茂治经常站在安检机旁,紧盯过往旅客是否携带违禁物品,这一站,往往就是两三个小时。近日,他就在周某和林某携带的行李中分别查获了一枚子弹和一包毒品,并依法对他们进行了处罚。
姚茂志观察行李安检机。 张磊 摄姚茂治的一双“火眼金睛”不仅用在打击违法犯罪,还用在服务旅客上。准备过年了,有些旅客因着急赶车,容易出现遗失物品和小孩的情况。
今年1月14日,正在车站巡逻的姚茂治就接到一名旅客的求助。“警察同志,我女儿不见了,能帮我找找吗?”旅客赵某焦急找到姚茂治求助道。面对旅客的求助,他一边安抚赵某,一边帮助其回忆进站细节,随后仔细查看监控视频后断定其女儿并没有跟随赵某进站,最终成功在进站口帮助赵某找到了女儿。
无独有偶,当天下午,一名乘车的老人家也向他求助,称自己携带的钱包不见了,里面有一些零钱和回家过年的车票。姚茂治迅速行动起来,在车站内仔细来回寻找,成功在候车室帮老人找到了钱包,并将老人送上了回家的列车。
姚茂志检查相关证件。 张磊 摄今年春节,姚茂治正好在除夕夜值班,不能回家与家人吃团圆饭,这让他心里有些许愧疚。而这也让想起了今年1月10日刚去世的母亲。当天正逢中国人民警察节,母亲因患胰腺癌去世,那天早上他刚下夜班回家,忙绿了一晚上的他见到了母亲最后一面。说到这里,他扭过头去抹了抹眼角。
春节临近了,在这万家团圆的时刻,姚茂治依旧行走在巡逻的路上,看着来往旅客归心似箭的身影和带着期许的笑脸,他的脸上也浮现了一抹笑意。或许对他来说,旅客的出行平安,才是给自己最好的新年礼物。(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